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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更新日期: 200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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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游離輻射管制項目 環境建議標準 標準發佈單位
低頻 高壓電塔 (0.025-0.8kHz ) 九十年元月十二曰環署空字3219號公告
變電所 (0.025-0.8kHz ) 九十年元月十二曰環署空字3219號公告
高頻 廣播電臺(AM) (530kHz~1800kHz) 九十年元月十二曰環署空字3219號公告
廣播電臺(FM) (80~108MHz ) 九十年元月十二曰環署空字3219號公告
雷達站 (>2.6GHz) 九十年元月十二曰環署空字3219號公告
基地台 (400-2000MHz ) 九十年元月十二曰環署空字3219號公告


基於環境保護立場,本署已參考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一般民眾電磁場建議值,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公告「非職業場所之一般民眾於環境中暴露各頻段非游離輻射之建議值」,其對行動電話基地台產生電磁波之建議值:900MHz為0.45毫瓦特/平方公分,1800MHz為0.9毫瓦特/平方公分。目前國家通訊委員會已將該建議值納入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中。

為進一步了解國內行動電話基地台產生電磁波現況,目前本署已完成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行動電話基地台抽測,總計抽測447站,量測電磁波最大值為0.04764毫瓦/平方公分,遠低於本署公告之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0.9毫瓦特/平方公分)。

而針對60Hz之家電用品產生電磁波的建議安全值為83.3微特士拉。本署九十年度委託國內學術單位監測電腦瑩幕產生電磁波之最大值為0.1063微特士拉及電磁爐產生電磁波之最大值為8.069微特士拉,均符合上述環境建議值。


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 九十年元月十二曰環署空字3219號公告

 

一、 為防制環境中非游離輻射,特定本建議值。

二、 非職業場所之一般民眾於環境中暴露各頻段非游離輻射之建議值如左。

頻 段 電場強度(V/m) 磁場強度(A/m) 磁通量密度(μT) 功率密度
Seq(W/m2)
<1Hz - 3.2x104 4x104 -
1-8Hz(註1) 10,000 3.2x104/f2 4x104/f2 -
8-25Hz 10,000 4,000/f 5,000/f -
0.025-0.8kHz  (註2) 250/f 4/f 5/f -
0.8-3kHz 250/f 5 6.25 -
3-150kHz 87 5 6.25 -
0.15-1MHz 87 0.73/f 0.92/f -
1-10MHz  (註3) 87/f1/2 0.73/f 0.92/f -
10-400MHz 28 0.073 0.092 2
400-2000MHz 1.375f1/2 0.0037f1/2 0.0046f1/2 f/200
2-300GHz 61 0.16 0.2 10

註:f 為頻率,其單位為規範頻段的頻率單位,(註1)規範頻段為1-8Hz,f單位為Hz。(註2)規範頻段為0.025-0.8kHz,f單位為kHz,以此類推。(註3) 其中f2、f1/2,中之2及1/2為指數,f2=f×f以此類推。

 

三、 建議值各項名詞意義如左:

(一)、頻段:係指特定之頻率範圍。
(二)、電場強度:係指在空間某點上電場的電場強度向量大小之均方根值,以單位長度的伏特數(V/m)表示。
(三)、磁場強度:係指在空間某點上磁場的磁場強度向量大小之均方根值,以單位長度之安培數(A/m)表示。
(四)、磁通量密度:係指在空間某點上磁場的磁通量密度向量大小之均方根值,以微特士拉(μT)表示。
(五)、功率密度:係指在空間某點上等效平面電磁波輻射功率密度之均方根值,以單位面積之瓦特數(W/m2)表示。
(六)、f:係指頻率,以表中相對應頻段之頻率單位表示。


四、 本建議值之量測方法如左:

(一)、交流電力頻率及其低階諧波電磁場之量測:空曠地區架空高壓線附近區域電磁場之量測,可依國際電工協會(IEC)Publication 833(1987)或美國國家標準(ANSI/IEEE)Standard 644(1987)的兩項量測技術標準進行。其餘場所空間電磁場之量測,可取場源附近人體較易長期接近區域內量測的均方根值中之最大(PEAK)值。
(二)、300kHz以上電磁場之量測:依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之建議採ANSI/IEEE C95.3-1992之量測技術標準進行。

五、 本建議值及量測標準將配合國際狀況適時修正。